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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的选秀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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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清朝的选秀制度,现整理如下:

清朝是以满洲贵族为主体的封建王朝,它的后宫制度,具有深刻的民族特点。清王朝规定“宫中不蓄汉女”,满汉不通婚。因此,无论是挑选妃嫔或是选用宫女都是在八旗之内进行的。

1.选秀女

清朝历代都通过选秀女来挑选皇后妃嫔。选秀女每三年举行一次,由户部八旗俸饷处负责。届期由户部行文满洲,蒙古,汉军八旗二十四都统;及直隶各省驻防并外任旗员,将应选阅女子年岁,由参领,佐领,骁骑校,领催及旗长及本人父母或亲叔伯父母兄弟,兄弟之妻,送至北京紫禁城神武门,依次序列,候户部交内监带领引阅。

遴选秀女,首先要审查旗属和年龄。凡满蒙汉军八旗官员,另户军士,闲散壮丁的女子,年满13-17岁者,都必须参加三年一次的备选秀女活动。若在年限之内因病或其他缘故而未能参加者,俟下届补选。凡违例不待阅选即行聘嫁者,或应选秀女,于未阅之前私于宗室王公结亲者,都要依例治罪。

各旗选定的秀女,按期抵京在神武门外广场集合,按户部编排的次序,在太监的引导下,每班五人,顺序进顺贞门,由皇帝阅看。凡皇帝看后满意的,即留名牌,谓之“留牌子”。选看而不留者,谓之“搁牌子”,牌子上书某官某人之女,旗籍,年岁若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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