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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多力”葵花籽油宣传“非转基因”构成虚假宣传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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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中,工商部门和法院均认为,“非转基因”的表述容易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市场上存在“转基因”的葵花籽油,即便“非转基因”是真实的,仍然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。

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第8条规定:“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。”《食品安全法》第69条也规定:“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着标示。”这是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而设置的规定,并不表明转基因的产品就是劣质的,非转基因的产品就是优越的。

对此,农业部《关于指导做好涉转基因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农科(执法)函〔2015〕第18号)中有明确规定:“近年来,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备受关注。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中,有的企业利用部分消费者对转基因技术的认知欠缺和焦虑心理,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顾市场规则,把‘非转基因’作为卖点加以炒作,有的在广告词中使用比较性语言,暗示非转基因更安全。这种做法不仅违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等相关法规,导致行业无序竞争,更加剧了公众对转基因的恐慌情绪。事实上,通过安全评价的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同样安全。”

该通知进一步规定:

“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、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,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,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;

对我国已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或在国内已经商业化种植,市场上确实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,可以标明非转基因但禁止使用更健康、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。”

由此看来,相关食品企业在宣传“非转基因”时还是要十分谨慎了。

(作者:程远,写于2019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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